法德东恒律师承办案件入选2023年第7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发布时间:2023/7/20浏览:0

近日,法德东恒郁永勋、陆岩律师承办的《李某诉江苏某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因其典型意义,入选2023年第7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案例要旨

家用电器的生产日期属于消费者知情权范围。经营者销售家用电器“库存机”,未主动告知电器的真实情况,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主张免费更换相同型号新电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基本案情

2019年6月9日,李某从五星电器新街口门店处订购某品牌空调一台,成交价为11300元。在安装空调时李某发现空调制造日期为2016年7月。随后李某至五星电器新街口店门店进行交涉沟通,要求更换一台空调新机,但案涉门店不同意,故李某提起诉讼。


3、办案经过

郁永勋律师、陆岩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与当事人梳理了现有证据,并先行对证据可能灭失的销售现场、商场宣传广告牌等进行了证据固定。随后,通过全面的案例检索,承办律师发现,“库存机”问题由来已久,但司法实务中却没有相关的在先判例。承办律师意识到这是一个新的“法律问题”,并且具有相当的影响,不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商家或生产商而言。

就案件本身而言,本案不仅是普通的合同纠纷,也是消费者维权案件,既涉及合同法、民法总则等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也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稳妥起见,承办律师从这两个方向出发,寻找依据。

就买卖合同而言,买方主张的退换货主要针对标的物质量瑕疵或不符合合同约定。除非双方已有约定,否则单纯的生产日期过早,但产品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承办律师初步判断难以认定为“质量瑕疵”。但承办律师通过仔细研究案件证据,发现在李某与商场销售人员的多次沟通录音中,销售人员曾变相承认李某要买的是原价机而非库存机,这就为解释双方的合同约定创造了条件。若认定商场交付的产品不符合双方约定,消费者有权要求更换。

另外,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而言,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在该案代理期间,《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行业标准刚刚发布,共六大品类八个产品,包括空调、冰箱、洗衣机等,空调的安全使用年限为10年。其中值得关注的是,在安全使用年限的起算时间上,只有家用空调是自生产日期计起,其他均自销售日期计起。承办律师以此进一步展开,完善代理意见。最终法院采信了代理人的意见。


4、法院裁判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包括商品生产日期;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原告李某2019年6月9日从被告某电器处购买案涉空调时,某电器并未告知李某该空调的生产日期距其购买时已近三年。虽然对于生产日期远近与空调的质量问题并无必然联系,但对于普通消费者购买心理来说,其对产品生产日期这一重要因素是存在合理期待的,对此应享有知情权。而某电器作为销售者在向李某销售距其购买时已达三年期限的产品时,也负有告知的义务。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20年8月31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某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李某更换型号为ASPA50LXCA的空调一台(生产日期为2020年1月1日之后),且被告江苏某电器有限公司更换上述新机时需免费负责为原告拆除原机并安装新机。

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服判息诉,判决已生效。


5、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家电市场中存在已久的“库存机”问题,承办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全面深入的研究案情,代理意见最终获得法院采纳,有利地维护了消费者权益。该案对如何认定销售者的告知义务,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提供了参考,对今后的家电库存机实务审判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对空调家电消费市场具有重大影响。